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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于2021年12月3日正式颁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宗局、工信部等5部门令第17号),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将“宗教”增加为ICP备案前置审批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网站和APP)涉及宗教信息服务的,须勾选“宗教”前置审批事项,并上传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二、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三、网络接入服务者不得为未备案或超备案前置审批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四、《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2022年3月1日前办理涉及宗教信息服务的ICP备案,也需上传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核同意文件,否则不予备案。
2022-01-20